宁乡市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李向 通讯员 邹晴)近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周某、沈某熔、沈某鑫等10人涉嫌诈骗一案,被告人周某、沈某熔、沈某鑫等10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至15000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与傅某滨(在逃)商量在宁乡从事诈骗活动。12月1日至10日,沈某熔等6名外地被告人陆续来到宁乡, 与周某等4名本地被告人会合后开始着手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周某负责选定诈骗窝点,购买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并负责招募诈骗团伙成员,为诈骗团伙成员提供食宿及接送等。被告人沈某熔、黄某艺等8人分别在诈骗团伙中充当“拉手”或“枪手”角色,“拉手”和“枪手”的提成为诈骗所得的10%,由被告人沈某熔负责发放。
在诈骗过程中,由“拉手”冒充某金融机构的客服,根据被害人花名册信息逐个拨打电话,以被害人在大学期间曾申请账号、用于自己或借用给他人在贷款平台贷款,现根据政策需要注销账号,否则将影响个人征信为由,诱导被害人下载某金融APP。之后,再由“枪手”冒充某金融客服注销平台工作人员继续跟被害人聊天,诱导被害人注册或登录某金融APP,让被害人将某金融贷款平台中可贷款额度提现至被害人绑定的银行卡,然后再以归还贷款后注销账户的名义让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枪手”指定的账户,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12月1日至25日期间,该诈骗集团先后在城郊街道、玉潭街道、横市镇等窝点作案11起,诈骗金额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沈某熔、沈某鑫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自成立以来组织严密,成员分工明确,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结合10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