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融媒体中心讯(高大江 通讯员 邹晴)9月7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敏、周邦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共涉及12项罪名、22笔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敏、周邦通过言语威胁、阻工闹事等手段,强揽了某项目的土方工程,并先后将其亲戚朋友纠集到身边为其所用。至此,以被告人周敏、周邦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该组织成立后,在2014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敏、周邦等人凭借组织形成的非法权威,通过贿赂基层组织、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岳麓区某街道片区承揽了大量土方工程项目,或者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19起,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周敏、周邦为首的该犯罪组织严重扰乱了当地土方行业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当地营商环境,影响了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应予严惩。
综合23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十一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十一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七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