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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整治非法采砂洗砂行为的通告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2013-01-08 15: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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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确保防洪安全、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非法采砂、洗砂行为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山地砂土资源、农田砂石资源、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开采、运输、经营等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二、凡未依法取得山地砂场经营权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业主,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停止一切违法生产作业活动,2013年2月底前自行拆除采砂设施设备,恢复砂场原状。青山桥、流沙河、龙田、老粮仓等四个乡镇已签定承包经营合同的采砂业主,必须在2013年1月31日前与乡镇协商解除合同,并在2013年2月底前自行拆除采砂设备,整理采砂场地,恢复河道、山体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非法采砂业主承担,并依法对其给予处罚。

  三、各采砂业主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非法采砂洗砂工作,对在整治工作中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和查处案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三年一月五日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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