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龚再蓉 通讯员 文喜明) 日前,记者从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获悉,某公司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遗漏了一名员工,致使这名员工发生工伤后无法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终经双方协商后向这名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4万元。
周某于2019年9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去年10月11日7时30分许,在上班打卡过程中,她被旁边突然倒下的电动车压倒,致使左腿股骨骨折,并被送往医院救治。当天,因救治费用支付事宜,其家人与公司发生纠纷。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去年12月31日,周某来到市民之家工伤保险服务窗口,采取个人申报的方式申报工伤。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窗口工作人员当即对其申报进行受理。之后,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展开相应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相关材料,确定周某的申报属于工伤认定范畴。为使问题得以和谐解决,工作人员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双方,并建议双方在此基础上自行协调。
经过多次协商,今年3月7日,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公司向周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4万元,周某撤销工伤认定申报。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应按时组织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参保费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自己承担不必要的负担。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