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通讯员 宁纪轩 记者 范婷)
“对我的违法犯罪行为,我感到非常后悔、非常痛心,恳请法庭从宽处罚。”6月12日下午,全省首例涉嫌单位行贿留置案在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法人代表、被告人王某在最后陈述时如是说。
96天,全省首例涉嫌单位行贿留置案的审理速度
时间倒回至3月7日,也就是法院开庭审理前的96天。虽然彼时监察法尚末出台。在上级监察委的指导下,当天宁乡市监委决定对王某涉嫌行贿立案调查。
接下来的几个节点,让人感受到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带来的高效。
3月15日,经上级监察委批准决定,宁乡市监察委对王某采取留置措施。同日,他被带至办案点,办案人员向其宣布留置决定、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
4月28日,该案以被调查单位长沙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调查人王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移送宁乡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当日,该院依据《刑事诉讼法》以单位行贿罪正式立案,并对王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5月23日,宁乡市检察院将该案向宁乡市法院提起公诉。
19天后,审判机关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恳请法庭从宽处理,我将吸引惨痛教训,以后为人处事做企业将遵纪守法,争取为社会多做贡献。”王某在作最后陈述时再次认罪认罚。
办成铁案,宁乡监察办案的严谨理性
长沙市纪委监察委将长沙市中级法院副县级审判员陈某超涉嫌受贿一案中王某涉嫌行贿问题线索指定宁乡市纪委监察委办理。
宁乡市纪委监察委高度重视留置第一案,安排具有丰富职务违法审查和职务犯罪侦查经验的办案人员成立专案组,有条不紊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特别是在3月20日《监察法》公布施行后,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采用调取、询问、讯问、搜查、查询等措施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收集被调查人供述、被调查人自书供词、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近20份,收集各类书证400余页。
调查发现,2012年到2016年,被调查人王某为了让自己任法人代表的公司与长沙某公司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二审胜诉,以入股分红名义送给陈某超25万元。另外,王某安排公司管理人员在年节前后违规送红包2万余元。王某还先后多次送给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和长沙市中级法院多名法官现金、购物卡、名包等。
6月12日,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审判长表示:“公诉人所列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来源合法,本庭予采信。”
案件调查过中,宁乡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委副主任肖水平要求:要严格遵循《监察法》有关“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规定收集、固定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确保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时定性与量刑的证据符合公诉案件证据标准。
当初案件指挥员的严格要求、调查人员的严谨理性,目标就是达到“法庭予以采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宁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张武表示:“案件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线。我们纪委监委在查办宁乡留置第一案时,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每一个证据都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确保监察案件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宁纪轩 范婷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