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工伤保险中心开展“夏日送清凉”活动。(资料图片)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记者 龚再蓉)
今年2月14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由长沙市人社局、住建委、交运局、水务局、安监局和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正式施行。《通知》一经出台,就被视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由长沙市人社局和住建委于2010年8月联合发布)的“升级版”。
那么,作为长沙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通知》在哪些方面实现了“升级”?在强化务工人员权益保障、为企业减负、优化工伤保险服务等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日前,就广大读者关注的一些问题,市人社局工伤保险中心主任周华伟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全面解读了这一新政的五大亮点。
亮点1 广泛拓展覆盖范围
新政的出台与施行,以进一步完善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加大建筑业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力度为根本目的。《通知》共有三十一条,就参保对象、参保方式、缴费费率、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政明确,通过交通运输和水利主管部门的加入,进一步扩展部门联动机制,将交通运输和水利领域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参保范围,同时规定铁路、机场、能源、通信等领域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周华伟介绍,新政对覆盖范围进行了广泛拓展,实现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
《通知》第一条规定,“在我市承建施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含建设项目中的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下同)对其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现场使用的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应以建设项目(含标段,下同)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第三十条则明确,“铁路、机场、能源、通信等建设行业务工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亮点2 更加注重权益保障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欠薪问题。新政在全国首创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工伤保险、开工手续三联动长效机制,要求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办理开工手续,参保需提供劳动报酬保证金相关资料,未按规定交存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将上浮工伤保险费率,确保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工伤保险权益双落实,从制度上解决了对于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最为紧要的两大权益保障问题。这些,标志着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劳动报酬保证金的交存,成为了工伤保险办理的一个前置条件。”周华伟认为,在国家取消各种保证金交存的大背景下,《通知》规定必须先交存劳动报酬保证金才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使得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有了更加有力地保障。
《通知》第三条明确,“参保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幵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表》、营业执照、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资料齐全后5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亮点3 大幅下调参保费率
《通知》第四条明确,“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中人工费总额乘以工伤保险项目缴费费率之积。”第五条则规定,“建筑业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缴费费率初始为0.9%。”
“0.9%的缴费费率,与之前的2%相比,下调幅度超过一半。”周华伟表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是新政的又一明显亮点。按照中标价格的15%来计算人工费,是一种十分常用的方式。在我市,一次中标价格在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情况已是十分常见。这样,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费率的大幅下调,能很好地达到为企业减负的效果。据统计,2017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总额超过3000万元。如果全部按照0.9%的缴费费率实施,可为企业减少支出1600多万元。
亮点4 着力规范用工行为
在大幅下调缴费费率的同时,新政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工伤保险项目缴费费率浮动管理。其中,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业企业,其工伤保险项目缴费费率可申请下调至0.8%;上两年度均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业企业,其工伤保险项目缴费费率可申请下调至0.5%;上年度发生工亡(突发疾病视同工亡及交通事故工亡除外)或一级至四级生产性工伤事故的建筑业企业,其工伤保险项目缴费费率应上浮至1%;上两年度均发生工亡(突发疾病视同工亡及交通事故工亡除外)或一级至四级生产性工伤事故的建筑业企业,其工伤保险项目缴费费率应上浮至1.1%。同时,对于诚信企业、缺席工伤预防培训、办理工伤保险事宜弄虚作假等情形,也明确了缴费费率上下浮动标准。
“新政的多条规定,都以着力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为目的。”周华伟指出,缴费费率上下浮动的一个根本依据就是企业规范用工行为的严格程度。与此同时,《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对所有务工人员实施动态实名制管理,工伤保险必须覆盖所有务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平台专用窗口实施报备等规定,都将促使企业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
《通知》第十一条明确,“参保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限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务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用工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建设项目施工期限内的所有务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第十条明确,“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覆盖人群为其参保单位使用的所有务工人员,包括其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务工人员。”“参保单位应在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确定后30日内通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专用窗口报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亮点5 全面优化服务举措
《通知》第二十条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及建设项目均应设立工伤保险专管员,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变更、费率浮动等事宜,督促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介入工伤事故处理全过程,落实务工人员各项权益。”
“与原来实施的政策相比,新政就相关部门、企业如何做好服务,提出了更多更具体的要求。”周华伟表示,推行工伤保险专管员制度,由专人落实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就是优化服务的一个具体措施。这些优化服务的举措,既有针对务工人员的,也有针对企业和项目的。如:针对大型、超大型建设项目推出了分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措施,针对因故未开工且终止施工的建设项目明确了工伤保险退费渠道,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资料齐全的生产性事故提出了快捷进行工伤认定的要求,对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的工伤人员将提供劳动能力上门鉴定服务,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工伤务工人员可按“小工伤”政策快速处理,提出了免费制作工伤保险公示栏等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相关要求从而将更多工作做在事故发生前,等等。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龚再蓉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