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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网

编辑:陶湘 2017-06-25 17: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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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本报记者 龚再蓉 通讯员 李欢

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个人信息被他人掌握,正常生活受到诸多干扰。类似情形,不少人经历过,有的甚至因此而蒙受经济损失。昨日,记者从县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将入罪。

部门声音 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法律依据更准确具体

“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势在必行。”县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熊亚媛认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定罪量刑标准等进行了进一步具体规定,为依法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提供了准确具体法律依据。

该司法解释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帐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该司法解释规定,具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这10种情形就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该司法解释明确,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这4种情形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入罪标准10倍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市民观点 个人信息被侵犯后令人不堪其扰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受侵犯而带来的烦扰,家住县城花明路附近的李先生就有深切感受。4年前,他家在县城某住宅小区购买了第二套商品房。新房交付之后,各种“业务电话”便不断打到他的手机上。“多的时候,一天能接到两三个。头两年一般是问要不要搞装修,近一年多就问那套房是否要出租或转手。”李先生表示,就拿那个楼盘来说,肯定不只有他一个人的信息被泄露。对于这种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据统计,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共接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生效判决人数697人。“在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7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犯罪案例。”熊亚媛表示,到目前为止,县人民法院尚未收到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预计这一状况会得到改变。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犯罪案例,分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信息、通过网络途径获取出售个人信息、大量非法购买出售学生个人信息等类型,其中通过网络途径获取出售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有3起。

链接 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夏某某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5万元。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此,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肖某与周某共同出资购买了黑客软件,于2016年5月至6月通过黑客软件侵入邮局内网,窃取公民个人信息103257条,并全部将其出售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将其中的40000条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30000条公民个人信息转卖给宋某某。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肖某等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肖某、周某、李某某都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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