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装备升级补贴政策出台以来,我县工业企业又出台新政策。近日,县实力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签发了《宁乡县工业企业设备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明确县域内工业企业以其具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台(套)价款在10万元以上且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设备,可作为抵押物依法向银行取得贷款。
“非常感谢这样的好政策,为我们正在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平台!”记者在经信局采访时,恰遇一位企业老板正在就相关装备贷款事项进行咨询,他高兴地向记者如是表示。记者了解到,为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充分利用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缓解县域内工业企业的融资压力,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县特制定《宁乡县工业企业设备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明确,设备抵押贷款业务开展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宁乡县农商银行作为设备抵押贷款的合作银行,根据县实力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和推荐的优质企业,积极开展信贷调查,落实信贷资金。实力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和推荐的优质企业开展的设备抵押贷款,由县财政进行担保,根据《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宁政发〔2015〕年33号),由县工业发展基金对贷款企业的设备抵押贷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为期一年的贴息补助和直接向农商银行代替贷款企业,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部分不超过30%(含30%)向农商银行支付上浮部分利息一年。同时,对农商银行自本办法生效后开展的设备抵押贷款业务,按贷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比例进行奖励。
设备抵押贷款支持的工业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在我县工商注册且税收关系在我县的重点工业企业,原则上应成立2年(含)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企业对设备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备可使用年限在3年(含)以上,且设备满足基本的贷款条件;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政府税费,无重大经济纠纷案件,无民间借贷行为;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有与信贷资金相匹配的现金净流量;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设备抵押贷款用途包括:用于企业生产性流动资金;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或添置生产设备;用于企业科研或新产品的开发。
据县经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设备抵押贷款的操作包括以下五个程序:一、企业推荐。设备抵押贷款企业向县实力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设备抵押贷款申请,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及法人征信报告、设备抵押贷款申请书等资料。同时,由县实力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5人(含)以上设备抵押贷款风险评估专家库,并每次组织3人(含)以上的专家组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同意推荐的企业出具推荐函。二、信贷调查。县农商银行凭县实力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推荐函,组织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放贷调查、风险评审等放贷前期基础资料准备。三、价值评估。由县农商银行与贷款企业根据设备采购价格、使用年限、折旧率等测算抵押设备价值。四、贷款发放。设备抵押贷款企业和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设备抵押合同及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向设备抵押企业发放贷款。五、贷后管理。合作银行要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用于企业再生产经营,要加强企业的风险防范,确保贷款的安全。
吴晴 刘义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