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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育大龄女的烦心事:敢问职路何方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刘畅 编辑:陶湘 2016-05-20 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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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女性产假增加至158天,这几项政策的出台却几家欢喜几家愁。以前“未婚未育”一直是女性求职时,展现优势的一大“法宝”。但没有料到,如今这个优势条件有时竟转化成了“绊脚石”,影响了求职者的就业。

  求职者 未婚未育成为就业“绊脚石”

  近日,家住水木天成的市民曾小姐向记者反映,她多次被招聘单位以“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为由拒之门外。曾小姐认为这和自己因“大龄且未婚未育”的特殊身份有关。曾经就有朋友、同学吐槽,以前没工作经验找工作吃闭门羹,现在又因未婚未育被回绝——婚姻问题已经成为女性就业难的一大热门话题。

  据今年27岁的曾小姐介绍,她毕业于湘潭大学财务管理专业,毕业后应聘在深圳某大型外贸公司负责财务工作,有三年财务工作经验,因想回宁乡发展,所以辞掉了深圳的工作。近日经朋友推荐到某上市公司应聘结算会计一职,该用人单位对曾小姐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都十分满意,但当问起婚姻状况时,曾小姐自豪地答称“未婚”。当时,她注意到面试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听完这句话后迟疑了片刻,最后还是让她回去等候面试结果。

  三天后,面试公司人力资源部电话通知曾小姐:她没被录取。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曾小姐对那天的面试自我感觉良好,她不甘心就这样被刷,于是通过朋友了解了其真正未录取原因。“到了婚育年龄却未结婚未生小孩,入职不久就要因为产假和婚假又再度悬空,一个财务岗位对于企业来说尤其重要,而且岗位专业性很强,而产假时长5个月,企业在这段时间既不能招新的人进来,又不能将其辞退,怕今后即将面临的员工个人问题会影响到工作进展。而在生活方面,家庭事业两头兼顾不仅会手忙脚乱,还容易产生情绪波动而耽误日常工作……”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的一段话道出了曾小姐未录取的原因。

  记者随后在一环北路、花明南路随机采访了10位青年女性,其中,5位受访人明确表示,已婚未育女性和大龄未婚女性在找工作过程中会受到差别待遇。

  用人单位 未育女性成为避选群体

  招聘求职简历中,其实已经有一部分求职者把婚姻状况栏里填写的“已婚已育”刻意地加粗了。这说明求职者已经意识到,在企业招聘的时候,这一条已经算求职优势了。在就业问题上,本应男女平等,但用人单位为何会“歧视”未婚未育女性呢?记者带着这样的疑问来到经开区某上市公司人力行政部,该公司人力行政部赵部长表示,“女性求职是个难题,已婚未育女性求职是个大难题。”她说,相比于未婚女性,已婚未育女性随时都可能面临生育,一旦员工选择生育,公司将不得不面临人事和工作调整等问题,而且公司不能辞退怀有身孕的员工,否则就可能惹上官司。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公司都不会轻易招聘未婚未育或已婚未育女性。

  在记者的采访中,不少企业老板表示,“企业是自己的,用什么样的人,自己说了算,别人管不着。虽然有禁令,但我不明着违反,你也抓不住我的小尾巴。”现在国家多部法律虽有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条款,却也存在界定模糊、缺乏细则和惩戒制度的漏洞。令人担忧的是,性别歧视从显性走向隐性,用人单位差别待遇的形式不断“翻新”。

  这是因为对于企业来说,追求盈利就必须考虑用人成本,而女性的生育成本往往都是被计入性别亏损,招聘一个准孕妇就意味着:孕期女职工会不停地请假,降低工作的效率。孕期女职工如遇意外企业需要承担责任。产假期间工作无人接收,势必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算来算去,请一个准孕妇就相当于请了一个将近两年不能全心全意工作的人,更何况,千百年来“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让多数女性在婚后,尤其是产后更愿意把重心放在家庭。同时,《劳动法》规定,企业对妊娠期女性应按月支付工资,不得随意开除、调岗等。正是出于成本的考虑,已婚未育的女性绝对不是企业的优选群体。

  部门声音 及时维权破解就业歧视

  对于大龄未育女性就业难这一普遍现象,县就业服务中心主任王遏飞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出台针对大龄未育女性就业的相关激励措施,采取优惠或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录用此类求职人员,引导求职者增强自身素质建设,学习掌握相关职业技能。

  据了解,在县就业服务中心相关惠民政策中,在符合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妇女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并且常年开设月嫂、汽车驾驶、创业培训等培训专业,可为全县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每年提供一次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

  就业歧视在招聘市场中由来已久,仅凭有关部门的一纸禁令,无法根本解决。对此,记者从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了解到,企业招聘时对女性婚育要求比较隐性,一般不会出现在招聘简章中,也不会直接告诉求职者。如遇到要求签订“限时生育”协议之类,已婚未育女性应及时保留证据,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申请人事劳动争议仲裁,营造公平公正的求职就业环境。作为求职者自身也应积极做出调整,脚踏实地从基础工作做起,充分利用机会,有效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社会应对女性工作能力、职业水平给予恰当评价,宣扬“女性也能顶半边天”观念,培育女性员工维权意识,鼓励妇女在遭遇就业不公待遇时不做“沉默的大多数”。破解就业性别歧视,非一方之力、一时之功所能达成,还需社会各方齐心协力,为女性共造一个“无差别”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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