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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乡规民约”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陶俊 编辑:陶湘 2015-12-30 10: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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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二个国家宪法日,谭小平书记做了以“讲道德、明是非、守纪律”为主题的电视讲话,其目的是为“加快三大建设,实现全面小康”营造良好的德治、法治环境,推动党风、政风、民风的持续好转,实现县域的长治久安。法治不是狭隘的“国家立法”之治,它需要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其中,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对于推进依法治理社会至关重要。

  乡规民约作为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更是一种村民自治、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是依法治国的有效补充。伴随着我国社会急剧变迁和转型,依法治国还不够完善,很多的乡规民约却被高速前进的经济建设冲得七零八落,这势必会导致传统中国与现代中国的断裂。今天我们倡导法治建设,不能忽略乡规民约在现代基层自治中营造、凝聚社会正能量的作用。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之一,乡规民约往往能够填补法治的不足,比如净化社会风气、化解家庭矛盾、解决邻里纠纷、开展环境治理、建设基础设施等等。这些法律“照顾不到的方面”,往往就需要依靠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支持。

  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乡村的历史使命下,我们应该如何完善和增强乡规民约的影响力和实用性,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乡规民约要依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乡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这是现代乡规民约的法律依据。我们必须认识到,乡规民约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悖。法治建设是乡规民约的前提和方向,乡规民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有益补充。

  乡规民约要以民为本、注重群众参与性。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乡规民约若盲目的翻版法律和规章制度,则不能具体反映群众的利益诉求,很难得到群众的认同感。要想真正发挥其作用,必须融入人们的生活当中,所以,要积极推动群众参与乡规民约制定,发挥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如此,通民意、接地气的乡规民约才能在执行过程中容易落实,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乡规民约应注重执行性。制度再好,贵在落实。如果乡规民约没有明确的奖惩机制,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机构,则往往会流于形式,变成空中楼阁。因此,乡规民约必须根据当地情况因地制宜,明确违规的代价和守规的益处。执行机构(政府机关)和监督者(人民群众)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各种涉及乡规民约的事情。

  乡规民约应与时俱进。乡规民约是动态发展的,并不是一成不变,必须根据时代的要求和实际工作不断的进行补充和修改。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净化民风、提升老百姓自身素质和精神文明程度的作用。

  (作者单位:县委党校)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陶俊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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