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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青岛“大虾事件”的教训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李先强 编辑:陶湘 2015-10-14 1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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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网上最热门的话题莫过于“青岛大虾”事件了,事件发生在国庆假期间,在青岛“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餐馆,来自四川广元的游客肖先生和来自南京的游客朱先生在结账时发现一盘虾的售价高达1500余元,店主竟称不是一道菜38元,而是一只虾38元。游客报警,警察到场后却声称“他们没有执法权”,游客随后拨打物价局电话,而物价局工作人员又称“已经下班了”,游客最后无奈付款。肖先生和朱先生事后结束旅游,各自返回家乡,把遭遇发到网上,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青岛大虾”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并引起极大关注后不断“发酵”,出现了不少网友“吐槽”段子。如:“国庆期间,外地的王先生赶到青岛想去吃38元一只的海捕大虾,因饭店爆满,王先生就点了盘8元瓜子边嗑边等,谁知轮到王先生就餐时,店员却要他先交6万,原来该店的瓜子不是8元一盘,而是8元一粒!后面排队买单的李先生当场休克,手里紧紧握着小票:米饭,3元”。此类调侃,虽然夸张滑稽,却无异于也在给“青岛大虾”中受伤的青岛旅游业伤口上撒盐。同时,网络上又相继曝光“青岛天价蟹”事件,游客在青岛打出租中途遭倒卖等事件。一时间,网上青岛旅游业的负面新闻集中出现,不仅给青岛旅游形象遭受“重创”。同时还令“好客山东”一起受损。甚至有网友呼吁,建议取缔青岛“全国文明城市”的帽子。

  青岛旅游业被“虾兵蟹将”一折腾,即遭受“重创”。其旅游“伤口”和青岛形象的损伤,需要花较长的时间来医治,个中的教训是深刻的。其根本原因,就有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由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可见帮助“解决纠纷”,是人民警察的职责。“青岛大虾”事件中,店主用木棍子威胁消费者,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这就是典型的“强买强卖”,甚至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罪”,警察岂能声称“没有执法权”而不管呢?而物价局工作人员声称“下班了”则是毫无履职意识,典型的不作为!有关部门在处理“青岛大虾”这个舆论事件中,也有些迟缓甚至麻木,没有及时果断处置且处置不力,从而导致了网络发酵,放大了事件的危害。

  “青岛大虾”虽然看起来与我们不相干,但其中的教训,却值得我们认真吸取。我县旅游业正方兴未艾,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未雨绸缪,也是很有必要的。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李先强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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