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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按摩”的幌子 盗他人的钱财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小范婷 编辑:陶湘 2015-07-28 08: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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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近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胡某自今年3月以来先后两次合谋由胡某以“按摩”名义将被害人骗至其租住屋后,由王某实施盗窃。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胡某有期徒刑4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根据犯罪嫌疑人之前的供述,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胡某驾车到宁乡县城,由胡某在步行街附近以“按摩”名义将被害人李某骗至玉潭镇民兴路68号的租住屋内,并要求李某去房间的浴室洗澡,王某趁机进入该租住屋内盗得李某现金1960元及皮包一个。2015年5月11日,王某、胡某驾车到宁乡县城,胡某在玉潭镇文化超市附近以“按摩”的名义将陶某骗至其事先在文化超市附近大观园宾馆的房间内,并要求陶某去浴室洗澡,王某趁机进入该租住房内盗得被害人陶某现金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胡某主动退还被害人李某损失3500元,退赔被害人陶某损失1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胡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胡某均能如实供认自身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胡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陶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王某1年以下,胡某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法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小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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