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7月14日上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海霞、助理检察员周乾宇组织对廖小军(化名)涉嫌盗窃一案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听到这个决定后,小军轻轻舒了一口气。
记者了解到,小军今年16岁,系一名在校高中生。年初,小军跟社会上的几名青年结识,在他们的撺掇下一起“打工”挣钱,实际却是小军与他们分别前往网吧、麻将馆等地方实施盗窃摩托车活动。但很快他的异常表现引起了老师与家长的注意。今年3月2日,小军经过家长与老师的规劝主动到县公安局白马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月26日,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廖小军涉嫌盗窃罪一案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由助理检察员周乾宇具体承办。为了能够彻底地了解与帮助廖小军,承办人周乾宇多次深入到其所在的学校、社区,与小军本人还有他的家长、老师、同学等进行谈话。渐渐小军向周乾宇敞开了心扉:原来,小军的父母已于2012年离异,小军与父亲一起生活,但父母的离婚对其刺激很大,他因此无心上学而休学一学期。小军父亲是一名保安,工资不高,平时他的学习、生活费用均由父亲负责,因此家庭经济压力很大。小军实施盗窃前曾发生过这样一段插曲,他向父亲要钱交下一学期的学费,但父亲还没有发工资,需缓一段时间,他转而向母亲要,可母亲也没有给他。在这种情况下,小军感到异常灰心,逐渐便有了自暴自弃的行为。谈到这段经历,小军说:“和别人一起实施盗窃,一方面是可以搞点钱花,另一方面是报复父母,可是我没有想到会犯法,我真的很后悔。要是我有了案底,怕以后读书都受到影响。其实我一直很向往读大学……”实际上小军所盗窃的摩托车均未销赃,并交由公安机关退还给了被害人,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周乾宇在审查了全案证据,查清了案件的事实,并汇总了实地社会调查掌握的相关情况后,将本案提交科室进行讨论,参与讨论的公诉科各检察员的意见一致:可以对廖小军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明确了对他的考察期为六个月,强调了其在考察期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小军每隔半个月通过会面或电话联系的形式向案件承办人周乾宇汇报自己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情况。
据悉,县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小组,并让具备一定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知识的干警专门办理此类案件。2013年至2015年6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未成年犯罪刑事案件80件12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32人,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处理18人。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工作案件数量及特点、工作模式、人员配备等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该院还与相关部门联合建立了合适成年人人才库,明确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主体;不断完善社区矫治机制,让后续教育有保障;注重家庭、学校、司法三位一体保护,做到一般预防和再犯罪预防相结合。县检察院公诉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小组多次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检察官提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则对该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条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情况并不能使其免除刑事处罚,也不会一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起诉,并且《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 贺美容 赵婵娟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