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处罚办法》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同时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处罚办法》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按法律规定履行三包责任时,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下列情形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1、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货的;2、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