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刘先生成为新《消法》实施后全县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第一位消费者。5月9日,刘先生在金洲大道的某自选商店以23元/包的价格购买了两包芙蓉王香烟,当场打开后怀疑是假烟,要求经营者赔偿。经营者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协商未果。于是刘先生向工商12315投诉,要求工商部门立即到现场处理纠纷。
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投诉后,交由经开工商分局处理。经开工商分局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并与当事人一起将香烟封样送至烟草局进行鉴定。经鉴定香烟为假烟,经营者承认鉴定结论。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工商部门责成经营者赔偿消费者500元,刘先生同意接受价值500元的商品,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立即执行。工商执法人员当场收缴该自选商店假烟11包,对经营者经营假烟的行为另案处理。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罗盛芬 姜笑澜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