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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构建齐抓共管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宋登红  编辑:陶湘 2011-12-30 16: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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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取缔无照食品加工厂

经开区组织举行查处无照经营行动动员

双凫铺镇组织对无证无照经营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长期以来,我县各职能部门虽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由于种种原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然屡禁不绝,并呈不断蔓延之势。无证无照经营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市容市貌,造成环境污染,也侵害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而且产生诸多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针对这一社会问题,县人民政府今年出台了《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互通、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三项工作机制;以“许可在先,管理在先”为原则,明确了工商、综治、建设、公安、消防、劳动、国土、交通、农业、商务、文化、卫生、城管、环保、安监、质监、药监、烟草等19个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将从全县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履行好工商部门的牵头协调职责,促进全县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的形成,督促各乡镇切实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查处本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作者系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县工商局局长)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条文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文件摘录

  县人民政府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工商工作的副县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政府办、县综治委、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广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城管局、县烟草专卖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工商局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研究制订全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步骤;对新兴行业无证无照经营尚未明确查处取缔工作责任主体的明确临时牵头责任部门;对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制定考核体系,量化具体指标,明确责任分工,进行督办检查和目标考核。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许可在先,管理在先”的原则,涉及多项行政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查处取缔。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将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通报,做到信息互通。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视、支持和领导;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采取“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乡镇、街道积极配合”的模式进行。

  (据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

案例回放

  案例1:当事人邹某、刘某在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11年3月起擅自在宁乡县煤炭坝镇某村从事洗煤经营。至案发之日止,共从湖南黑金时代长沙矿业有限公司购进烟煤3685.1吨,加工成次煤和精煤后分别销售给周边的砖厂和邵东县某公司,非法获利11万余元。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2万元。

  案例2:当事人长沙某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宁乡经开区购地设立生产基地,于2010年9月起以长沙某重工有限公司非标运输设备生产基地的名义正式投入生产经营。当事人未在工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其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被处罚款10万元。

  案例3:当事人汤某、何某涉嫌无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于2010年1月21日被宁乡县工商局立案调查。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累计生产混凝土5846立方,销售给宁乡某建材有限公司和2个房地产项目工地5451立方,共计获利88260元。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38260元。

  案例4:当事人袁某于2009年12月9日起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到其他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在宁乡县玉潭镇二环中路地段租房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2010年1月8日被工商部门监管巡查发现。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累计营业收入49000元,亏损8436元。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处没收旧“联想”牌电脑主机1台和旧“联想”牌电脑120台,并处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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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登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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