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规范用地秩序,坚决遏制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湖南省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宁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街道)、属地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自然资源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制定耕地保护计划,落实耕地保护措施,每年就耕地保护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一次述职报告,并纳入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对辖区内土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及时掌握土地执法监管、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每季度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研究解决土地执法监管、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属地单位牵头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进入司法程序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依法组织拆除。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不得违规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给予补偿。
二、动态巡查制。各乡镇(街道)、属地单位要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牵头组织村(社区)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公安等派出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切实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对重大、突发、新闻媒体曝光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及时专项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受到阻力或者干扰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函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党员及公职人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联合惩戒制。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部门实行联合办案制度。司法机关可提前介入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依法强制执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财政部门对依法应当没收的违法建筑,要及时接收并依法处置。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供电、银行等部门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据本部门职责严格审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部门联动机制和联合查纠机制,形成合力,从源头上共同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四、考核考评制。制定耕地保护及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考核办法,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和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形进行问责。对有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的企业,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造成比较严重后果,需依法追究其责任的,向对应级别党委、人大、政协反馈情况,由相关单位对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五、预警约谈制。建立以定期通报、风险提示、警示约谈为主要内容的违法用地风险预警机制。对月度卫片执法发现辖区内当月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亩、永久基本农田5亩、其他地类20亩及以上,违法违规用地呈现上升趋势的,月度违法面积排名前三位的,列入红色预警名单,及时进行书面风险预警提示;对本辖区内发现连续2个月红色预警或当月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15亩、永久基本农田10亩、其他地类30亩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限期整改,对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实行区域限批。
六、追责问责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违法用地整改不力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属地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年度内有2次红色预警或1次以上约谈,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属地乡镇(街道)、属地单位主要负责人依规依纪依法实行问责;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当报告而不报告、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不予配合的,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实行问责。
七、挂牌督办制。对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群众反映强烈和影响社会稳定,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涉及土地面积较大,以及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信息抄送公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挂牌督办期间,停止办理涉案土地的审批、审核、登记等手续。对挂牌督办案件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公开通报制。对月度违法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排名,并通报全市。
九、整改交办制。由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每月对违法违规用地图斑整改任务进行交办,各乡镇(街道)、属地单位对照要求限时办结并销号。
十、举报监督制。鼓励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举报,经核实真实有效的举报线索,依法依规视情形进行奖励。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