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省发改委、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就业规〔2020〕607号),《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的规定,现将宁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宁乡市行政区域内安排了残疾人(含残疾军人证1至8级)就业的市、区县(市)所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集中核定时间:202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时间为2022年1月至2月(法定工作日)。
三、核定要求
(一)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附件1)到宁乡市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办理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一般按月申报缴纳,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可实行按季或按年申报。安排了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宁乡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四、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资料不实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将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核定地址及咨询电话
宁乡市残疾人联合会:玉潭街道花明南路181号 电话:87840723
附件: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须提交的材料
2、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3、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宁乡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docx (表格详情请下载附件)
来源:宁乡市残疾人联合会
编辑:喻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