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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宁乡市中心城区、乡镇集镇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喻靖 2020-01-15 10: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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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宁乡市中心城区、乡镇集镇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一)城区玉潭、城郊、白马桥、历经铺4个街道所辖31个社区(玉潭街道:茆田社区、新康社区、八一社区、文中社区、南苑社区、通益社区、香山社区、楚沩社区、花明社区、合安社区、新山社区、塘湾社区、新城社区、学庵社区、金星社区;城郊街道:罗宦社区、东沩社区、梅家田社区、创业社区、怡宁社区、沩丰坝社区;白马桥街道:正农社区、龙江社区、凤形社区、凤祥社区、白龙社区、白马社区、仁福社区;历经铺街道:金南社区、南太湖社区、东城社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金玉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区域。

(二)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三)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六)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七)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八)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九)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第二条 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一)全市25个乡镇集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6:00至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 上述限放区域和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 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属于本通告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鼓励市民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支持我市烟花爆竹企业积极研发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产品,实现产品提质升级。

经批准实施的焰火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款限制。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后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燃放烟花爆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音污染等影响市容秩序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对燃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凡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2345(市长热线)、110(市公安局)。

第六条 本通告自2018年2月5日起施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喻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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