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补选宁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定点药店的公告

编辑:陶湘 2019-05-22 09:55:37
—分享—

  为方便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人购药,我局决定在乡镇区划调整前没有特殊门诊定点药店的乡镇补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特门药店”)。现就补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则

  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特门药店准入条件,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资格初审、评估计分的方式进行补选。

  二、数量

  宁乡市医保局决定在原双江口、偕乐桥、枫木桥集镇和沩山集镇各补选1家特殊门诊定点药店。

  三、程序

  (一)申报受理

  1、凡是符合《宁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定点药店准入条件》的(详见附件一,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的在同一乡镇限报一个店),从即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将书面申请材料递交至宁乡市医疗保障局610办公室(原建设局办公大楼6楼),逾期不予受理。

  2、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宁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门定点药店资格申请表》(网上下载并按要求填写);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分公司的还必须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市监局关于2017年以来无因严重违规违法受到处理的证明;

  (6)发改局关于2017年以来无因严重违规违法受到处理的证明;

  (7)执业药师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8)药店用房《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药店用房合法产权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填写、打印或复印,统一使用A4纸,并盖药店公章。

  (二)资格审查

  我局对申报药店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药店电话告知。(三)现场评估计分

  由医保局、市监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医保社会监督员组成评审组,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评分标准现场综合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二),当场亮分,评分表由店主及评审组成员签字。

  (四)确定入选名单

  现场评分得分最高的为补选的特殊门诊定点药店。当所辖区域特门药店被终止服务协议时,再按此次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在所辖区域药店内依次进行替补。

  入选药店确定后,由医保中心与补选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发放标牌。

  联系电话: 87300329

宁乡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1日

  附件一:

  宁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门诊

  定点药店准入条件

  1.我市境内依法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以《营业执照》上注册日期为准),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2.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2017年以来经市监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无因严重违规违法受到处理的情况。

  3.能够向社会公开承诺,特门药品销售加价在进药价格的25%以内,接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医药市场价格变化和特门药店管理需要提出的新要求。否则,视同放弃特门定点药店资格。

  4.有从事药品销售、配方、复核、保管等工作人员,且经县级以上药监等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5.药店用房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系租赁的,应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6.店内同一平面连续不可分割的实际营业面积(非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并设立医疗保险专用服务区域。店内柜台不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7.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经营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800种,其中特殊病种常用药品品种100种以上。药品有“进、销、存”台帐,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保证服务质量。

  8.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愿意自费连接医保专线(预计约2万元),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数据传输和信息下载。联网和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9.承诺设立特门服务专柜,配备专职人员1人以上,建立健全特门档案管理系统。

  10.交通便利,药店必须位于原乡镇集镇。

  附件二:

  宁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门定点药店

  现场评分标准

  一、凡符合《宁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定点药店准入条件》的,计100分;不符合的,不计分。

  二、经现场核查后,对如下项目按标准加分:

  1、经营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每超5平方米加1分,加分不超过10分。

  2、连续经营年限超过规定标准的,每超过1年加1分(但必须属于经营地址和经营者未发生变化的情况),加分不超过3分。

  3、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每多出规定标准100种加1分,加分不超过10分。

  4、有专门的进销存信息管理系统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加3分(现场查看系统记录或信息使用合同)。

  5、有1名执业药师的加10分,有2名及以上执业药师的加20分。

编辑:陶湘

阅读下一篇

返回宁乡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