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中共党员,在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任x镇x村村党支部副书记、村主任期间,不公开上级政府支持本村新农村建设资金和企业支持本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村民对此意见很大,强烈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王xx却置之不理。其行为侵犯群众知情权,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2017年10月,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
王XX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 32号)第(七)项关于“村级组织要把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评析】
保障群众知情权看起来是小事,实则是大事。保障群众知情权, 既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又是我们党赢得人民群众拥护的一个重要方面,还是我们党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侵犯群众知情权,就会背离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就会脱离人民群众,就会严重影响我们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保障群众知情权。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为保障群众知情权,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党的十五大提出关于扩大基层民主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中央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等文件。2006年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1)21号)中,要求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重视保障群众知情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于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2015年,党中央把侵犯群众知情权写进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中,这为保障群众知情权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王XX作为村党支部副书记、村主任,理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忘共产党人的初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公开村务,保障广大村民的知情权,促进村民委员会办事公平、公正。他却忘记了自己是党员干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既不按照上级要求公开新农村建设资金和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又听不进广大村民的建议,这是一种典型的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本报记者 范婷 整理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