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XX,X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共产党员。2016年7月,熊XX违反议事规则,在X市残联只有2个党组成员,拟任的纪检组长和副理事长已在公示期的情况下,违规召开党组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临时动议决定进行干部交流调整; 2017年1月,在得知自己在绩效考核测评中有8票不称职的投票后,熊XX分别找其怀疑的对象樊XX、吴X等干部职工单独谈话,对他们进行言语施压和警告;另外,熊XX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7年5月,熊XX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条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规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评析]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党员和公民对党的组织、党员和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实践中,相关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或出于其他原因,常常采取措施对批评、检举、控告、申诉进行阻挠、压制。阻挠、压制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不作为,如对批评、检举、控告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有的是乱作为,如私自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追查、威胁,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及其职务影响,使依法行使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依法履行执纪执法职责的党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比如通过制造种种“理由”和“借口”非法克扣工资、调动工作、降职降薪,也包括公开威胁,甚至进行人身伤害。
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批评、检举、控告、申诉的行为,为党纪国法所禁止。熊XX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带头发扬党内民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但他违反有关规定,不仅故意违反议事规则,还压制、阻挠批评检举,是一种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熊XX的教训,告诫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党的议事规则和组织纪律,不能违反组织原则搞“一言堂”,更不能公权私用打击报复下属。否则,就要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整理 范婷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