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关于加强当前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管和舆情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林护办[2018] 4号)和宁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
三、未经批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从事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产品的,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经营。
七、广大群众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举报电话;市林业局0731-87875106。市森林公安局0731-87875119)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宁乡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2日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