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县受灾商户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经营,现就金融支持商贸业灾后恢复应急贷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贷款主体:宁乡县域内在本次洪灾中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无不良记录、符合银行贷款主体要求的受灾商户。
二、贷款用途:应急贷款主要用于恢复生产经营,严禁改变贷款用途。
三、贷款额度:银行根据客户受灾情况,测算恢复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合理确定额度,原则上每户贷款额度5万元到100万元。
四、贷款时间:受灾户即日起可向银行提出申请,2017年8月31日停止受理应急贷款,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2年。
五、贷款成本:5万元(含)以下的信用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5万元以上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
六、贷款进程:银行自收齐商户贷款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处理:符合放贷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内放款到位,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符合的,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原则上各受灾商户应与原贷款银行进行对接。
七、担保费率:通过担保贷款的应急贷款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高于2%,不收取保证金。
八、续贷渠道:存量贷款需要续贷的,享受《宁乡县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
九、核实灾情:县商务局、县农业局负责核实受灾详情,包括受灾程度、恢复生产经营的信贷需求、存量银行贷款等。
十、加强调度:县金融证券办和人民银行宁乡支行负责协调推进,及时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宁乡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7月18日
宁乡县商贸业灾后恢复应急贷款联系方式
银行名称 |
业务负责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县金融证券办 |
王彬晖 |
13548577337 |
人民银行 |
谢 斌 |
13875866898 |
县商务局 |
邱爱华 |
18874833412 |
县农业局 |
喻国军 |
15084776229 |
工商银行 |
何红斌 |
13517310098 |
农业银行 |
孙艳辉 |
13875820511 |
中国银行 |
夏国良 |
13875883398 |
建设银行 |
黄丽媛 |
15111131837 |
农商银行 |
吴军辉 |
13875960179 |
长沙银行 |
王阳旺 |
18373135049 |
邮储银行 |
杨孟良 |
13875821418 |
光大银行 |
曾佳冬 |
15116225912 |
交通银行 |
戴正科 |
15111489129 |
村镇银行 |
孔菊芳 |
13755083574 |
中信银行 |
杨 峰 |
13786116151 |
招商银行 |
张 果 |
18674815588 |
浦发银行 |
刘武湘 |
13875833379 |
华融湘江银行 |
王余慧 |
15874241442 |
民生银行 |
周亚来 |
18867358628 |
北京银行 |
单 舟 |
18684913173 |
广发银行 |
童昆宁 |
13908499428 |
兴业银行 |
朱 强 |
17775863975 |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