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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推行企业简易注销

作者:范婷 胡慧 编辑:陶湘 2017-03-10 16: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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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获悉,自3月1日起,我县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让企业不仅“生得顺畅”,同样也“退得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程序进行注销登记。

  适用范围

  凡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另外,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两个步骤轻松掌握简易注销程序

  步骤一:注销公告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相比一般注销登记,简易注销减少了清算组备案环节, 程序更加简单;原来注销公告必须刊登在报纸上,现在申请简易注销前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告,减少了注销公告费用。

  步骤二:材料准备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相较以往,不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注意:有8种情况不适用简易注销

  不是所有企业都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在公告期(45天)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如果对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有异议,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每个企业仅允许申请一次简易注销登记。如果因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公告信息不符合要求、被发现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未被登记机关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该企业将不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只能通过一般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温馨提示:简易注销,诚信很重要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醒,简易注销企业应诚实守信,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自2014年我县全面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通过改革,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退出渠道仍然不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现今我县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范婷 胡慧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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