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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将养父告上法庭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吴晴 小范婷 编辑:陶湘 2016-12-13 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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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住城郊街道的小学生蔡莉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将养父告上了法庭。

  “希望他能尽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蔡莉说。据了解,原告蔡莉与被告蔡长青系养父女关系,周芝系原告养母,周芝与被告蔡长青于1996年7月10日在宁乡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4年收养了原告蔡莉,并于2008年12月17日在宁乡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从2009年正月开始,被告外出,一直未归,与原告母亲处于分居状态,原告一直跟随周芝居住、生活,由其抚养,学习、生活等抚养费用一直由周芝负担。周芝作为原告的母亲及法定代理人,多次试图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尽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但被告拒不相见,拒不支付抚养费用。蔡莉因未成年且家庭经济困难,于今年6月8日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提供援助,并指派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戴湘南为案件承办人。接受指派和委托后,通过案情了解、调阅取证,及时组织、整理材料,代书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蔡长青向原告蔡莉支付抚养费共计36800元。目前,该案即将进入执行程序。

  据县法律专家分析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法还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原告与被告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养父女关系,被告对原告应尽合法的抚养义务,其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诉求除在校期间所需的费用外,还需约800元每月的生活费,该观点得到了被告及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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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晴 小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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