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蔡某持啤酒瓶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二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2016年1月19日晚上,年仅17岁的蔡某和李某等人在煤炭坝镇某歌厅唱歌,李某无故将谢某、唐某等人所唱的歌曲暂停,因此发生激烈口角。蔡某见状,立即拿起一个啤酒瓶,朝着谢某和唐某的头上砸去。“当时喝了酒,什么也没想,就想帮熟人的忙。”蔡某回忆道。经法医鉴定,谢某被打成轻伤二级,唐某伤情为轻伤。犯案时,蔡某不满18岁。法院审理后从轻处罚,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蔡某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爷爷奶奶常年患病在床。蔡某不喜欢读书,上完初中就步入社会,但因文化程度低,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庭审后,蔡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说:“当时就不应该喝酒,不该那么冲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夏霞是这起案件的审判长,她说蔡某过早辍学,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交友不慎,最终才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次庭审对于蔡某来说,不仅是一次法制教育,更是一次情感的交流。夏霞说,其实,像蔡某这样过早辍学的孩子也属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共同关爱和保护。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肖璋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