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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千里之外非法狩猎获刑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范婷 皮艳红 编辑:陶湘 2016-07-19 11: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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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7月14日上午9时,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罗文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袁某、何某涉嫌非法狩猎一案。审判庭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人大代表及社会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不知是犯罪,当时只觉得好玩,就相约去了……”庭审现场,两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同时,也对自己的无知表示十分悔恨。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4月10日早晨,被告人袁某、何某从宁乡县驾乘小车到达甘肃省庆阳市镇园县三岔镇。4月11日、12日,何某驾驶小车、袁某负责用从宁乡县家中带来的气枪射杀猎物,在三岔镇附近的山林中打猎,共猎得雉鸡72只和石鸡2只。期间,被告人何某支付8450元通过三岔镇村民马小峰(另案处理)收购野生动物若干。

  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何某返回到我县城郊乡怡宁新村“术哥特色菜馆”门口时,被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现场从两人驾乘的小车上查获野生动物死体351只,气枪1支。经鉴定,被查获雉鸡292只、石鸡25只、原鸽1只、草兔30只、狗獾3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狩猎枪支系用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何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且猎得野生动物74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据了解,此案是县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审理的第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张罗文副院长接受采访时指出:“此案给广大人民群众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此案涉案的雉鸡、石鸡、草兔等均属“三有”野生动物,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非法狩猎在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此案中两被告未经许可,非法使用气枪猎捕74只野生动物,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范婷 皮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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