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5月31日上午,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入室盗窃案。蔡某从宾馆、商店内盗窃手机4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1月28日10时许,蔡某在一广告店内盗窃时,被现场抓获。经查,蔡某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共盗窃苹果、三星等手机4部,价值100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肖璋 熊亚媛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