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时间:11月23日
来电人:李小姐
来电内容:去年,我购买了一套房。当年6月进行房屋验收时,我发现有多处装修质量问题,拒绝收楼。今年5月初,物业公司要我再次验收。我发现仍有3处问题存在。今年8月问题解决后我才入住。那么,物业费应以何标准开始起交呢?
法律解析:就李小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相关律师。律师表示,应以购房人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李小姐应交纳自2015年5月起的物业费。虽然在2015年5月物业维修结束,李小姐仍发现有3处未达到自己满意,但房屋已经不存在影响实现合同的质量瑕疵,也就是说,李小姐应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接收房屋而不得拒绝。
[法条链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 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责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小范婷 彭丹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