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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已入刑最高可判7年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彭小凤 编辑:陶湘 2015-11-19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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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近日,记者获悉自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正式施行。在全国研究生考试、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教师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组织作弊成打击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11月1日起,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提供出售试题答案、“枪手”替考等作弊行为,不仅是考试违规行为,还是涉嫌犯罪行为,行为人将受到刑事追究,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替考被替考均犯罪

  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长期以来处罚较轻。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人员替人参加考试的,以往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考生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此外,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随着刑九实施,同样的情况,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则面临“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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