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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债限制他人自由 构成非法拘禁罪获刑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戴震寰 宋玲玲 编辑:陶湘 2015-07-20 09: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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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7月9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谢某纠集刘某、王某、陈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周某非法拘禁以强行讨债。法院分别判处谢某、刘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王某有期徒刑1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刘某和谢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周某扣押在谢某的车上,限制周某的人身自由,后要求周某归还2015年3月23日赌博时欠下的3万元典钱,周某出于被逼的情况下用电话联系朋友送钱来,但一直没筹到钱。此后,被告人谢某、王某、刘某、陈某等人强行将周某带至横市镇一山中水坑处,陈某用棒球棒将周某打倒在地、谢某用言语威胁、刘某手持折叠刀、王某用矿泉水瓶舀水淋到周某身上等手段,迫使周某脱光衣服跪在水坑中达四分钟之久,以此威逼周某还钱,限制周某的人身自由。后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带着被害人周某前往老粮仓镇上接钱。2015年3月26日21时许,被害人周某在老粮仓镇农业银行旁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刘某、王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刘某、王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刘某、王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谢某、刘某、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刘某、王某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谢某、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刘某、王某均能如实供认自身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刘某、王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谢某、刘某1年6个月以下,王某1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法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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