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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抢夺近10次重判14年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贺美容 王治 肖建 编辑:陶湘 2015-07-13 1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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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被告人文某伙同刘某、赵某、赵某某来到县城玉潭路工商银行门口踩点,然后尾随取款的被害人喻某到金海花园小区后门,此时文某骑着摩托车突然从被害人身后出现并抢夺被害人现金26300元和三星手机1台。

  这不是电影,而是现实版的犯罪分子抢夺受害人财物的一个片段。

  日前,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文某犯抢劫罪、抢夺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文某系惯犯,近几年来在我县公共场合,采取暴力方式,抢劫抢夺近十次,情节十分恶劣,法院据此对其予以重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9日下午4时,被告人文某伙同刘某、刘定某、丁某,在大成桥镇成功塘村河堤上,采用围攻和卡脖、扯头发等方式,抢劫被害人邓某现金1400元。

  同月25日晚10点,被告人文某骑摩托车搭乘刘某,刘定某骑摩托车搭乘丁某,在煤炭坝镇煤炭坝社区,采用围攻的方法,将被害人谢爱辉打倒在地,抢劫其诺基亚手机1台。当晚11点,此4人窜至宁乡县319国道华光村地段,将被害人徐芳芳及所驾驶的电动车踢倒在地,并抢得被害人现金70元、价值300元的项链1条、价值1000元的手机1台。

  同年4月23日上午11点,被告人文某和刘定某、赵新某、赵述某4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在宁乡县319国道菁华铺地段,将被害人打倒在地,抢劫被害人胡某现金100多元、价值300元的诺基亚手机1台、价值540元的金耳环1对。

  同时,文某等人还有下列抢夺行为。2008年7月26日凌晨,文某骑摩托车搭乘刘某,刘定某骑摩托车搭乘丁某,在县城花明北路对被害人周某手中的提包进行抢夺,内有现金18100元、1台价值800元的三星手机等。

  同月25日,此4名犯罪分子窜到城郊乡金星村,采用围堵的方式抢夺被害人张某现金315元、价值350元的手机1台。

  同月4日晚,文某和刘某、丁某、丁志向在煤炭坝镇采用飞车抢包的方式,抢夺被害人欧某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元和手机1台。

  同月2日,文某和丁某在煤城大道抢夺被害人杨某现金500元,三星手机1台。

  (注明:本案其他犯罪分子,都已另外判刑。)

  宁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抢夺罪。文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且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文某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抢劫罪,依法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文某数罪并罚,予以重判。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贺美容 王治 肖建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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