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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消费,你的权益被侵害了吗?

编辑:陶湘 2015-03-11 10: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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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品和服务领域用预付卡方式消费的越来越多,近年来,预付卡消费投诉呈上升趋势,投诉主要涉及“预付卡过期作废”、“不记名预付卡卡内余额被无故划走”、“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相关义务”、“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或本店所有”等内容,作为消费者,当你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你是否清楚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5月23日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第四条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预付卡过期作废”的规定、“不记名预付卡卡内余额被无故划走”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由此可见,“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相关义务”的做法同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该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经营者无权剥夺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或本店所有”的规定属霸王条款,也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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