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80后年轻情侣未婚生子,无奈男方不认,双方感情破裂,孩子的抚养费谁来承担?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孩子抚养费纠纷案。
未婚同居生下孩子
2012年上半年,24岁的白马桥乡女子蔡粒波(化名)经同学介绍,在一次夜宵过程中,认识了时年23岁的双凫铺镇双桂村退伍军人梁军(化名),通过一段时间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同居。2013年4月,蔡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梁军以父母不同意婚事以及自己才参加工作等原因,劝蔡某去打掉孩子。
蔡去医院检查做B超时,查出患子宫肌瘤,医生表示蔡如果流产可能今后很难再怀上孩子,建议其把孩子生下来再做手术。
随后,蔡多次找梁,希望梁看在自己已有身孕且身体不适宜流产的前提下登记结婚,从而顺利生下孩子。但梁仍坚决要求蔡把小孩打掉。蔡在痛苦和无奈中生下了小孩。
先做亲子鉴定再打官司,维权不易
2013年11月3日,蔡生下一男孩。由于独自带孩子,没有生活来源,且孩子经常生病,让蔡对独自一人把儿子抚养成人失去了信心。
于是,她一次又一次地去找梁军,希望他能够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可是,她一次又一次地遭到了拒绝。更让她气愤难平的是,梁军根本不承认儿子是他的。
2014年1月,在万般无奈下,蔡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通过审查,指派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夏文利承办此案。
夏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调查走访,找当时谭的朋友、家人调查谈话,掌握大量的详细的资料,于2014年1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等费用。
诉讼过程中,梁提出了做亲子鉴定的要求。经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孩子系梁的亲生儿子。
2014年5月8日,此案在县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夏律师准备了充足的证据材料,并且申请蔡的朋友出庭作证,在大量事实面前,梁最终同意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2014年7月25日,县法院判决由梁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法援专家: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也负有抚养义务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相关专家提醒,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
他同时提醒,非婚生子,无论是妈妈还是孩子,都可能面临着更多的权益受损的困境,而且无论是对妈妈的心理还是对孩子的成长,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同居双方在选择生孩子时务须慎重。同时,未婚妈妈在自己和孩子的权益受损时,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权。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贺美容 唐胜华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