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人:邹先生
来电时间:1月30日
来电内容:我父母有我和大哥两个儿子,2010年,父母和我们达成了“老人分包赡养协议”:我负责赡养母亲,大哥负责赡养父亲,两人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干涉。
2013年,父亲因病去世,期间医药费和各项开支以及丧事等均由大哥操办,我没有插手。今年4月,母亲得重病住院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因为我家经济条件相对困难,母亲便要求大哥也承担一部分医疗费。大哥以赡养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请问我和大哥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
记者跑腿:记者咨询了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相关律师。他认为,邹先生与其大哥之间的“老人分包赡养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儿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故此协议无效。但协议可约束兄弟之间如何承担赡养费用。
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上述规定表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邹先生与大哥的“老人分包赡养协议”免除了邹先生赡养父亲、大哥赡养母亲的义务,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邹先生的大哥须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贺美容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