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下达2015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2015-01-26 11:15:48
—分享—

  各乡(镇)林业管理站、局属二级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和湘政发〔2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林权单位(个人)和森林经营者申请、及各辖区森林资源实际状况,现将2015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伐指标基本情况。2015年度我县全年木材生产计划指标总蓄积量为31000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主伐指标9000立方米,占全年采伐总量的29%;抚育采伐指标:2880立方米,占全年采伐总量的9.3%;其它采伐指标18120立方米,占全年采伐总量的58.5%。公益林采伐指标仅占全年采伐总量的3.2%(详见附件)

  二、采伐指标分配方法。一是按照各乡镇林业站上报的2015年度可采伐小班的林木蓄积量占全县可采伐小班的林木总蓄积量的比例分配。二是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受灾林木采伐和征占用林地上林木采伐、及公益林采伐由县林业局统筹安排。

  三、主伐指标入村到户。集体林商品材主伐指标继续实行入村到户工程,实施“阳光分配”管理。各乡(镇)林业站应根据林农(个人、经营者、集体)的申请,把2015年度主伐指标全部分解到位,真正做到商品材主伐指标入村到户率、公示率和及时率达到100%,并做好归档工作。

  四、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采伐管理有关制度。一是严格执行皆伐面积限额制度,皆伐作业以设计面积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采伐的林木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量,但已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四至范围面积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终止采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的林木蓄积量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蓄积量10%以上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经审查核实,对其超出原定蓄积量部分可予以追加,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蓄积量,并在当地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抵扣。二是严格执行择伐作业以设计蓄积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当采伐蓄积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量,采伐单位或个人就应当终止采伐。三是楠竹采伐实行即报即批、凭证采伐。四是短期流转森林(5年以内)和买卖青山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分配主伐采伐指标;封山育林区不安排商品材采伐计划;对可伐森林资源丰富、又有实际困难的农户,分配指标时予以重点考虑。五是已纳入国家储备林项目的一律不准进行主伐,如需抚育采伐,必须查勘后再按实际情况待定。六是下列范围内不得采伐林木:1.县域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主要县道等沿线两边第一层山脊可视范围内,2.县域境内沩、乌、楚、靳主要河流两岸、大中小型水库四周第一层山脊内,3.森林公园(核心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景区及其他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4.前两年(2013-2014)主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更新造林验收不合格的。

  五、加强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运输、经营“三凭证”原则,县林业局纪检室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县林业局将加大对乱占滥占林地、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和运输木材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各乡镇林业站要在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伐后自主管理的基础上,加强检查监督,防止超面积、越界、超数量采伐,切实做好源头管理,督促落实采伐迹地及时更新造林,防止采伐迹地荒芜和林地流失,守住我县资源红线,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2015年1月26日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阅读下一篇

返回宁乡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