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9月28日,我县实施城镇独生子女奖励制度动员会议召开,据悉,从10月1日起全县已退休的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可领取奖励金80元。县领导钟利仁、孔秋生参加会议。
此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对象为全体城镇居民,包括无工作单位的城镇纯居民,将历史遗留问题中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对象也纳入奖励范围,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覆盖。按照该规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二是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三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据悉,此次奖励标准也有所提高,新标准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已退休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可领取80元,如以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60岁退休后每人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是之前奖励标准的约3倍。奖励标准规定,一是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二是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三是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邬艳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