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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不容侵犯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2014-05-28 11: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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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案例:杨先生的电脑坏了,找到某维修中心进行修理,商家说要等电脑检测结果出来才能确定维修费用,并承诺先征求消费者的意见要不要修理再进行维修,但是消费者找到商家时,电脑已经修好,且收费都是不明确的,消费者愤而向工商12315投诉,请工商部门协助处理。经过工商部门调解后,经营者愿意退还修理费用给消费者。

  维权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经营者承诺先征求消费者意见后再维修但实际上没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再维修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经营者退还费用,如果经营者不同意退还费用,消费者可以拔打工商12315投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还可以采用诉讼的办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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