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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动物检疫工作全面提升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文/图 龚再蓉 唐曼科 编辑:陶湘 2014-04-03 1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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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羊进行检疫。
对被经营的动物检疫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3月12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辆大货车上所装的19头牛未经检疫。经查,这些牛由贺某从汉寿收购后运到我县。随后,19头牛接受了补检,并检疫合格。贺某则因违法经营、运输未检疫动物而受到了行政处罚。近年来,通过有效提高官方兽医整体素养,出台并落实严格的督查管理机制,不断加大对逃避检疫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县动物检疫工作得到全面提升,筑牢了食品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的一道重要防线。其中,年初至今,全县已查处逃避检疫案件9起。

  去年全县检疫家畜近200万头,家禽4000多万羽

  动物检疫主要包括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2013年,全县共检疫家畜近200万头,家禽4000多万羽。这些工作,由全县150名官方兽医负责。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供屠宰食用的肉猪,必检瘦肉精项目;凭免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没有免疫标识的则不出具;检疫过程中对动物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患病动物不能上市、屠宰、销售。

  对动物屠宰场、动物加工场、交易市场派驻官方兽医,是强化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有效途径。目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已向6家企业派驻官方兽医12名。其中,北京资源公司是其中的一个重点企业,派驻了6名官方兽医。

  去年,在北京资源公司,6名官方兽医对30余万头生猪进行了屠宰检疫。这项工作,主要包括四个环节。一是严把入场关,即所有生猪凭产地检疫证明入屠宰场,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一概不能入场;二是宰前检疫,即生猪在待宰圈按要求接受检疫按5%的比例抽检“瘦肉精”,检测结果为阴性才能进入下一环节;三是屠宰过程的同步检疫,在屠宰过程中看内脏等是否正常,以此判断是否检疫合格,并对检疫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宰后总检,对检疫合格的产品加盖印章,允许上市销售。

  我县动物检疫工作的扎实推进,在食品安全保障和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等方面,都收到了显著成效。从2008年起,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瘦肉精检出率为零,便是很好的例证。

  严格督查落实官方兽医检疫职责

  全县官方兽医的日常工作,直接决定着动物检疫工作水平。为了全面提升官方兽医队伍的整体素养,除加强平时的业务指导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县官方兽医进行了集中培训。在去年4月的集中培训班上,就检疫技术、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与刑事衔接、检疫行为规范等内容进行了培训,全县官方兽医听取了专家的讲座,其整体业务水平获得了有效提升。今年的集中培训,将在4月中旬举行。

  开展高频率的严格督查,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全县官方兽医把检疫工作做实的重要举措。在这方面,该所开展的不定期督查,每星期在两次左右。对于督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周某是一名官方兽医。去年,他在检疫过程中,几次违规操作。今年元月,他受到了暂停执行检疫资格半年的处罚,当地乡镇纪委还给予了他党内警告处分。

  今年2月27日,湖北贩运户王某在我县偕乐桥镇收购生猪100头,并申报对这些生猪进行检疫。根据相关规定,动物跨省经营贩运应当出具A证。检疫过程中,官方兽医叶某违规操作,所出具的是省内所用的B证。这样,当该贩运户将这批生猪运至湖北后,因检疫证明无效而被查处。3月初,叶某受到了终身停止执行检疫资格的处罚。

  据统计,自去年5月份以来,因违规检疫被查,全县已有11名官方兽医受到了全县通报、停止执行检疫资格、党纪处分等处罚。在被停止检疫资格的3名对象中,停止的期限分别为三个月、半年、终身不等。这些处罚,在教育违规者的同时,对其他官方兽医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今年已开展动物卫生监管行动36次,查处案件9起

  今年1月6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台农用车上装有7头生猪。这些生猪,由刘某收购后送至该公司。经查,7头猪都未经检疫,刘某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后,在对这7头生猪进行补检的同时,执法人员给予刘某以行政处罚。

  1月20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邹某收购贩运的25头仔猪未经检疫,邹某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把情况调查清楚后,这车仔猪接受了补检,而邹某则受到了行政处罚。

  为有效强化检疫监督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去年设立了动物卫生监督科,专门查处各种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屠宰、加工、经营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即逃避检疫的不法行为,是该科室的重点查处内容。

  据统计,去年全县共查处逃避检疫案件34起,有31名当事人和3家涉案公司受到处罚。今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已对全县50多家交易所、6家动物屠宰加工场、200多家规模养殖场(户)开展动物卫生监管行动36次,查处逃避检疫案件9起。

  对于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所采取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行政处罚;符合补检条件的,立即进行补检;不符合补检条件的,监督货主进行处理。

  200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加大对逃避检疫行为的查处力度,便是此次修订所带来的变化之一。修订之后,该法第七十八条便明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人受不正当的利益观念所驱使,明明知道自己所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有问题,接受检疫的话肯定不会合格;还有的人则是嫌麻烦,想省下检疫费用,而导致因小失大。”采访中,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杨正文告诉记者,虽然在不同的情况下逃避检疫的原因与动机各不相同,但这种不法行为极有可能带来相同严重后果,那就是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和动物疫情扩散。正是基于这些,在今后,查处逃避检疫的力度还会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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