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石煤被国家列为禁止开采矿种,但利欲熏心的罗某对有关部门的禁令置若罔闻,租用土地非法开采石煤。日前,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罗某被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该院通过“两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立案监督的危害最大、情节最重的一起非法采矿案。
无证采矿:
罗某系偕乐桥镇将军村村民,现年42岁。2009年6月,罗某与同镇汾华村龙塘组和文星塘组签定协议租下该两组的部分农田、山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罗某便雇人利用挖机等机械设备在其租赁的土地内大肆开采石煤,卖往周边红砖厂、粉煤厂。期间,罗某遭到当地政府、国土部门的多次制止、处罚,但其继续我行我素。罗某经常利用夜间作业以逃避处罚或是玩“前脚封矿,后脚复工”的游戏。
立案查处:
2012年初,在“两法”衔接专项清理中,县人民检察院获知这一情况,遂要求县国土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向县公安局发出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督促其立案。与此同时,县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公安、国土、林业对该采矿点进行测绘、评估,罗某才停止开采并潜逃。据国土局工作人员介绍,包括租金在内,石煤开采成本5-7元/吨,卖出去15元/吨左右,利润很高。经评估鉴定,罗某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达38.3万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检察院的监督下,2013年9月25日,罗某被抓获归案。
办案说事:
当地村民对办案干警说,这种采矿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当地的农田、植被,污染环境,同时因为运输矿产,村里道路被压坏,开采过程中的噪声也严重影响了村民们的正常生活。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检察官督促其家属对毁坏的农田、林地回填到位,遂建议法院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判决。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贺美容 罗善芝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