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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天良,偷人救命钱 吞恶果,送己进班房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贺美容 罗善芝 刘娥 编辑:陶湘 2014-03-06 10: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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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一男性患者出院后故地重游,盗窃他人“救命钱”。尽管数额不足2000元,该男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县人民检察院按照“‘两高’关于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标准折半”的规定办理的第一例盗窃“救命钱”案。

  心态

  “在医院里盗窃,容易得手”

  今年39岁的我县男子胡某,从1990年起因盗窃、抢劫被5次劳教、1次判刑。这一次,他也没能逍遥法外,作案不久便被抓获了。

  去年5月,胡某因病在偕乐桥卫生院住院,他便产生了在医院行窃的念头。同年8月14日凌晨,经过一番筹划,胡某“故地重游”,潜入该院住院部,趁病人罗某等人熟睡之际,将放在病床枕头里面的钱包盗走,盗得现金1200元。

  归案时,胡某已将赃款全部挥霍。根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的财物1000元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此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胡某医院盗窃1200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以盗窃罪依法对胡某进行批捕,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之所以选择到医院行窃,胡某的解释是“更容易得手”。为此,承办检察官提醒民众在就医过程中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财物,切莫让窃贼钻了空子。

  声音

  在医院偷“救命钱”从重处罚

  对于为何重判,检察官介绍说,“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但对于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只依靠数额定罪,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特别是“解释”第六项“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规定,在医院盗窃“救命钱”,应予依法严惩。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虽然实际盗窃数额不到2000元,但其选择在医院对病人实施盗窃,社会影响恶劣,符合“解释”列举的情形,所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规定

  八种情形为盗窃罪加重情节

  其实在盗窃财物数额标准上,“解释”比先前均有所提高,明确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

  “解释”中另外提到,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和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或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以及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还有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和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8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贺美容 罗善芝 刘娥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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