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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7月1日起在我县参照实施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2013-07-03 10: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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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局长丁新军接受记者采访。


昨日,城管队员在城区主要路段向市民发放《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宣传册。
整治北门市场。


劝导店外经营。

修剪绿化带。

拆除违章建筑。

夜查渣土。

清洗路面。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县参照实施是宁乡城市管理的一件大事、一件喜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昨日,县城管局局长丁新军接受《今日宁乡》记者专访时表示,从今年7月1日起,宁乡参照实施《条例》,这是我县城市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条例》将为我县城市管理水平提高提供法律保障,将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将为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更为完善的配套规范。

  丁新军还就《条例》在我县参照实施的主要内容、意义和相关工作职责等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申报参照实施《条例》的情况

  丁新军:二年多来,县委、县政府和县城管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制订工作方案,将《城管条例》的实施主体、行政复议的路径、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能以及其他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提出了“力争在2013年实现城市管理一盘棋,确保在今年能参照执行《条例》的思路。

  记者:县城管局将怎样参照实施并落实好《条例》?

  丁新军:将以《条例》参照实施为契机,推进城市的精细化管理。一要注重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二要注重科技创新,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三要注重凝聚合力,形成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四要注重全面梳理,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的法律体系;五要注重创新工作思路,提高规划建设水平。全体城管人将严格执行《条例》,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做到严格执法;主动接受监督,做到公正执法;坚持以人为本,自觉遵守城管条例,做到文明执法。市民遇到城管方面的问题,可向宁乡县城管热线进行咨询和投诉,电话为87895892。

  记者:参照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丁新军:《条例》颁布实施三年来,长沙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不断理顺,城市管理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当前,伴随我县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城市管理中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另一方面,人们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县参照实施《条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将为我县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法律保障。《条例》融入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摒弃以往城市管理中“见物不见人”的作法,强调“服务型”政府建设,明确政府的职责不再单纯是管制、处罚,而是做好指导、协调等服务型行政行为,明确提出在追求城市整洁、设施完好、管理有序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广大市民的生存需求、便捷要求。相信通过参照适用《条例》,能推动我县城市管理思路的转变,能为建设宜居、幸福新宁乡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将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条例》按照“立法必要性”的思路,在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拾遗补缺,特别是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的许多条文都是创新性的。如规定了临时设摊区域的划定,规定了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散发宣传品。而这些市区城市管理的实际问题,我县同样存在。参照实施《条例》能够利用好这一立法资源,以解决我县的现实问题。

  再次,将为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更为完善的配套规范。城管执法是反映一个地方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窗口。当前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加强、社会监督不断强化,我们必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依法行政。《条例》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执法体制、执法监督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重点对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问题作了严格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县参照实施《条例》必将使城市管理中的权力得到正确行使。

  记者:《条例》的主要内容?

  丁新军:作为国内第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由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16日批准。《条例》共设五章,分别为总则、城市管理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律责任、附则。《条例》通过梳理城市管理职能,用法律手段理顺了长沙城市管理体制,从源头上基本解决了困扰长沙多年的城市管理职权不明、责任不清的主要问题,为长沙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法制保障。

  记者:如何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丁新军:《条例》从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两方面,对执法监督进行了规定。在推行公示制方面其形式可呈多样性,或以电子公告屏,电子触摸屏公示,或以专栏上墙公示,还可以书面办事指南公示等。

  记者:《条例》确定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是什么?

  丁新军:《条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确定了城市管理的工作机制。

  记者:噪声管理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条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丁新军:《条例》规定,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区的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等设备时,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

  记者:针对停车难问题,《条例》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丁新军:《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改作他用。同时,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

  记者:对于行人随意翻越栏杆的不文明行为,《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丁新军:《条例》规定,禁止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栏杆。这主要是从保护市民安全角度考虑的,同时也是为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有序。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栏杆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记者: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如何划定,怎样进行管理?

  丁新军:《条例》规定,政府可以划定一定数量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供困难群众、下岗失业人员摆摊,解决生存问题,但应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在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记者:如何加强建设工程工地管理,减少污染?

  丁新军:《条例》规定,对于施工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地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等产生扬尘污染的,应当采取拦挡、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降尘措施。

  记者:《条例》对于户外招牌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丁新军:《条例》规定,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和相关设置规范。我县将继续完善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和技术指引,使得户外招牌的设置更加美观、规范、协调。

  记者:在路上,少部分驾驶员在驾车途中乱吐乱扔,应该怎么制止?

  丁新军:《条例》规定,这种不文明行为肯定是不允许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授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罚。

  记者:渣土车在夜间穿行于城市主干道该怎么管理?

  丁新军:宁乡目前正处在城市开发、建设飞速发展的时期,各项目工程和重点工程正在大力推进,渣土运输任务很重。《条例》规定,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安装车载定位装置;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工地。

  记者:很多潲水油就是从餐馆直接回收加工,再流入市场的,对于餐厨垃圾,是怎么管理的?

  丁新军:《条例》规定,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应当依法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遵守餐厨垃圾管理的其他规定。

  记者:对于在机动车道内卖槟榔、汽车用品以及乞讨等不文明行为,《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丁新军:《条例》规定,禁止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叫卖槟榔等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记者:有的饭馆和商店设在居民区内,油烟和产生的废气很大,严重影响了楼上居民的生活。应该怎么去管理?

  丁新军:《条例》规定,城区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电、柴油、煤油、燃气等清洁能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油烟达标排放。从事喷漆、车辆修理和清洗等可能污染环境的作业,应当采取防治。

  记者:《条例》是如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强制措施力度?

  丁新军:《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完毕。贺美容 整理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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