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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公示

编辑:陶湘 2012-12-26 15: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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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市民朋友:

  公安部2012年9月颁布了第123号令和124号令,新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让广大市民朋友了解新修订的交通法规,遵守交通秩序,提高文明交通素养,特就法规修订部分的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1、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2、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3、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4、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5、A、B证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6、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7、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

  8、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9、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注销驾驶证。

  10、正在执行戒毒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注销驾驶证。

  11、中型以上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分;

  12、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

  13、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记12分;

  1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

  15、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

  16、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的,记12分。

  17、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三十日内向车管所备案。

  18、A、B证的驾驶人从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三十日内向车管所备案。

  19、A、B证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

  20、有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A、B驾驶证;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A、B驾驶证。

  21、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22、A、B证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车管所接受审验,一年内没有记分的免于当年审验。

  23、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且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车管所接受审验。

  24、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

  25、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以及持有C5驾驶证的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6、123号令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27、交通违法按行为发生时规定处罚。驾驶证记分记入交通违法处理时记分周期。

  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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