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朋友:
公安部2012年9月颁布了第123号令和124号令,新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让广大市民朋友了解新修订的交通法规,遵守交通秩序,提高文明交通素养,特就法规修订部分的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1、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2、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3、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4、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5、A、B证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6、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7、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
8、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9、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注销驾驶证。
10、正在执行戒毒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注销驾驶证。
11、中型以上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分;
12、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
13、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记12分;
1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
15、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
16、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的,记12分。
17、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三十日内向车管所备案。
18、A、B证的驾驶人从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三十日内向车管所备案。
19、A、B证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
20、有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A、B驾驶证;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A、B驾驶证。
21、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22、A、B证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车管所接受审验,一年内没有记分的免于当年审验。
23、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且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车管所接受审验。
24、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
25、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以及持有C5驾驶证的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6、123号令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27、交通违法按行为发生时规定处罚。驾驶证记分记入交通违法处理时记分周期。
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