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我县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规模、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命令解散;对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严禁“打砸抢烧”;严禁聚众阻塞道路交通。违者,将依法处理。
三、严禁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散发传单、张贴标语、打横幅等方式煽动、组织非法活动,破坏社会秩序。违者,将依法处理。
鼓励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宁乡县公安局
二O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