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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2012-08-14 1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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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和对象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象为全县每个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时间安排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结束。

  三、程序和方法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及其代理人按规定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申报登记;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后,对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无争议的,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含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①原核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③权属界线协议书;④其他证明文件)。

  四、基本要求

  (一)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进行。(二)对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完善土地使用地籍档案,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三)插花地、争议地处理原则:相互插花、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按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原则处理(共有宗地)。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作为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颁发土地证书。

  五、其他事项

  本次核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逾期不办理申报手续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辖区相关确权登记发证费用。宁乡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五楼。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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