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消费维权工作大会
案例1
多次调解,跨县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去年8月10日,在双凫铺工商所及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的第4次调解下,一起因水泥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消费纠纷终获圆满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7000元。
去年6月15日,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村民王某在当地经销商手中购得宁乡县双凫铺镇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2吨,用于房屋基建,由于使用该水泥存在凝固性差的问题导致其所建房屋二层的承重梁报废。王某投诉到湘阴县消委,8月1日,湘阴县消委工作人员专程来宁乡县消委进行了调解处理。宁乡县工商局、县消委会将此案交由双凫铺工商所、消委分会调查处理。8月2日,双凫铺工商所、消委分会按照消费投诉处理程序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就水泥质量、赔偿损失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3次调解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8月10日,在双凫铺工商所、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的再次耐心调解下,纠纷双方最终取得了一致意见,由水泥厂退还王某所购水泥款并赔偿其损失合计27000元,双方当事人都对工商所、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的耐心细致工作表示感谢。
案例2
工商12315火速为农民消费者维权
去年7月4日,家住大成桥镇的陈先生来到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称其于4月2日在宁乡县某农资店以5元/瓶的价格购买了20瓶农药,由于疏忽大意当时没有在意产品生产日期,回家即开瓶使用了8瓶,用后一段时间消费者发现农药没有效果,再找到剩下的12瓶农药仔细查看外包装,发现包装上标识生产日期为2009年3月30日,有效期2年,已过期,于是消费者找商家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经营者不同意,消费者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申诉后,当即将此申诉转至白马桥工商所处理。白马桥工商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调解处理。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后达成如下协议:1、经销商当面向消费者赔礼道歉;2、经销商负责退还消费者购货款100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赔偿消费者损失100元,另付消费者路费、误工费等100元,共计300元,当场付清。
案例3
过期食品闯祸 工商12315帮助维权
偕乐桥镇消费者刘某于去年6月29日在宁乡县偕乐桥镇某副食店以8元/瓶的价格购买了两瓶“椰岛”鹿龟酒,饮用一瓶后出现呕吐、乏力、厌食等身体不适症状。仔细查看酒瓶后发现该酒生产日期为2007年12月27日,保质期三年,已过期半年,6月30日,刘某向偕乐桥工商所12315维权站申诉。
偕乐桥工商所12315维权站接到申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并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初步协议:刘某立即到医院接受诊断和治疗,检查诊治费由经营者负责。经过两天的治疗,消费者身体明显好转。7月4日,偕乐桥工商所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村主任到场见证。经过对双方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经营者当面消费者道歉;2、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药费、检查费、营养费等共计1500元。偕乐桥工商所对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也进行了立案调查。
案例4
鸡饲料霉变引发鸡死亡纠纷案
偕乐桥镇农民李某去年4月26日在坝塘镇某饲料门市以8848元的价格购买了生产日期为4月18日的“514肥鸡配合饲料”66袋(每袋128元),使用后5月8日起陆续出现鸡死亡的现象,至5月10日止已死亡近600只,经李某仔细查看发现饲料已霉变,于是李某找到经销商,要求赔偿,多次协商未果,5月10日,李某来到偕乐桥工商所投诉。
经过偕乐桥工商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后达成如下协议:1、经销商同意李某退回所购饲料,退还包括已使用在内的66袋饲料货款8448元;2、由厂家一次性赔偿李某损失7000元;3、所退饲料的运费由经销商承担。
案例5
空调爆炸酿损失 依法维权终获赔
去年9月,家住玉潭镇花明社区的罗先生在白马桥乡某家电超市以9480元购得某品牌立式空调一台,2012年1月5日在使用时,该空调内机发生爆炸,致使客厅饮水机及电视机立柜不同程度受损。情况发生后,罗先生当即与销售商取得联系,销售商及该品牌厂家技术人员到罗先生家中查看了现场,最后确定为内机电源线路短路导致爆炸。当时销售商答应与厂家联系后,同意更换空调一台,但对客厅受损家具不负责。且索赔的空调也迟迟未到位。消费者于2012年1月11向市工商局12315申诉。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将此申诉转至宁乡县局白马桥工商所办理。白马桥工商所两次找到销售商负责人,要求销售商跟厂家取得联系,迅速将申诉方的损失赔偿到位。2012年1月16日销售商当面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将价值9480元的空调送到消费者家中,同时赔偿受损的饮水机一台。
案例6
劣质齿轮油致车损坏获赔偿
去年7月7日,青山桥镇某汽车配件店的店主电话投诉称其店购进的齿轮油可能是劣质油,消费者购买使用后致使车损坏,引起了纠纷,请求工商部门出面帮助处理。
当晚,流沙河工商所干部立即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经查,该配件店于今年6月,从某公司以送货上门的形式分两次以每件248元的价格购进重负荷车辆齿轮油6件(每件6瓶),共计购货金额为1488元。在对某货车更换齿轮油后,车辆正常运输不到10天,致使该车后桥及后桥齿轮严重烧坏,直接经济损失7000余元。当即,车主找该配件店要求赔偿损失,店主无奈,只得寻求工商部门的帮助。了解情况后,流沙河工商所立即与长沙总代理联系,要求其上门进行调解。7月8日上午,通过组织总代理、配件店、车主三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总代理对未销售的2件共12瓶重负荷车辆齿轮油进行退货处理。2、由该汽车配件店立即召回已销售的4件齿轮油,另外2件不再销售,并对所有车辆更换机油。3、由总代理一次性补偿该货车后桥维修费6200元。4、在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使用该齿轮油产生的一切后果都由该汽车配件店承担。
案例7
煤炭坝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红砖赔偿投诉
消费者邓先生于去年6月24日-6月26日从菁华铺乡的某砖厂购买了单价为0.31元/块的红砖25000余块(共8车),红砖送到家后就堆在一旁。7月初,一场大雨将红砖弄湿了,邓先生发现有30%的红砖自己散掉了,而在此之前,邓先生未对红砖进行过任何处理。怀疑是红砖本身的质量问题,邓先生便多次向厂家反映情况,但厂家一直不予处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邓先生拨打12315申诉举报电话,请求工商部门帮助协商处理。
煤炭坝工商所在接到此申诉后,立即与申诉人取得联系,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后,8月1日,该所工作人员组织申诉双方协商解决,经过不懈努力,申诉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诉方赔偿申诉方2000块红砖和现金680元整,此申诉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8
问题芝麻片引发身体不适 工商维权获赔
消费者刘先生于2月1日在宁乡县城新开业的某大型购物超市购买长沙市某食品公司的黑芝麻片一袋,回家食用后,所食家庭成员均出现了肚子痛、呕吐、发晕等不同程度的身体不适,并被送至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初诊疑为食物不洁所致。事后刘先生持未吃完的黑芝麻片找超市要求赔偿,未得超市的认同和解决,双方甚至还因此发生了争执。无奈之下,刘先生找到县工商局12315申报举报中心进行申诉,12315申报举报中心将此案转给县工商局食安科进行调解查处。
县工商局食安科工作人员当即对此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要求将问题食品全部下架封存,并要求其超市负责人、生产厂家委托人及申诉人到县局就此案进行调解,经协商一致,由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人民币2800元作为消费者人身健康侵害、误工费、交通费的赔偿。对超市涉嫌销售问题食品另案处理。
案例9
五年风雨求偿路,一朝如愿笑开颜
县工商局成功调处了一起困扰五年的房产纠纷,申诉人黎某获得房屋维修赔偿金19800元和交通费1000元,共计获赔20800元。事情是这样的:5年前,黎某欢天喜地住进宁乡县城某小区的新居,因主卧卫生间下水堵塞,致使粪水上翻,恶臭熏天,污秽不堪。5年内该类事故反复上演,一家人不得不另租房屋居住。黎某找开发商、找物业,希望能得到妥善解决,还自己一个洁净、舒心的居家环境。可历尽烦恼,亦无结果。如此辗转,时光一过便是五年,于是黎某向宁乡县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
宁乡县工商局受理此申诉后转交玉潭工商所办理,玉潭工商所当即与房产开发商取得联系,查阅购房合同,查看房屋毁损程度,了解堵塞情况,反复协调,最后消费者与房产开发商达成如下协议:开发商一次性赔偿黎某20800元,并当场兑现,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10
幼童食月饼腹泻 12315热心维权
去年9月6日,家住宁乡县银海花园的张女士非常伤心地来到宁乡县局玉潭工商所申诉:9月3日,她从玉潭镇某商店购买了两个月饼,回家后没有发现里面的莲蓉蛋黄已经发霉,给她9个月大的儿子吃了后,出现腹泻呕吐,送至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急性胃肠炎,虽经治疗,但至今未痊愈。
受理此申诉后,玉潭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