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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启动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  编辑:陶湘 2011-11-04 15: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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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委副书记、县长黎春秋(左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胡德强(左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于新凡(左一),副县长钟利仁(右)参加10月28日举行的动员大会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上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生机与活力。

  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核定编制;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原则竞聘上岗;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稳定原则安置人员;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分配收入。

  改革范围与时间

  范围:全县33家乡镇(中心)卫生院时间:2011年10-11月。

  工作任务

  合理核定编制

  明确乡镇(中心)卫生院的性质与功能。乡镇(中心)卫生院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由县编办和县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纳入编制和预算管理。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核定乡镇(中心)卫生院编制。核定全县乡镇(中心)卫生院总编制数为1632人。由县编办、县卫生局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考虑服务人口、工作数量、人员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统筹分配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

  公开选聘负责人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管理,聘期一般为3年,连续聘任不超过3个聘期。

  科学设置岗位

  制定、核准设岗方案。按照《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编制数为基数,科学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80%;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结构及比例,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

  编制岗位说明书。乡镇(中心)卫生院在县卫生局的指导下开展岗位分析,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包括工作说明和任职资格两项内容。

  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组织竞聘上岗

  确定竞聘对象。纳入竞聘范围人员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经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编在册工作人员。

  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相应资质,不具备卫生专业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组织竞聘上岗。县卫生局会同县人社、县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所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统一组织竞聘上岗。对在编不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其参加竞聘。竞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填写竞聘上岗申请书。审核确认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竞聘人员,采取考试、考核或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竞聘,竞聘结束后,拟定上岗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审核确认。

  签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副院长由县卫生局聘任,其他人员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聘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用期一般为3年。县卫生局、县人社局按规定对人员聘用情况进行认定,乡镇(中心)卫生院按所聘岗位确定上岗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确定分流安置办法

  未聘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①区域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有空缺岗位由县卫生局在本系统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②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1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岗位确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提前退休。

  ③鼓励到村卫生室工作。在村卫生室有空缺岗位的前提下,具有乡村医师从业资格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全县范围内统筹调剂,到村卫生室工作或承办村卫生室,纳入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津补贴、“五险一金”自行解决。

  ④鼓励学习提高。鼓励和支持未聘年轻职工学习提高。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考试合格,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医学学历教育的,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间,发给原基本工资,并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原单位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也可参加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开招聘。对经学习提高后仍未获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过渡期间的“五险一金”按原渠道、原办法执行。

  ⑤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增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其人事(劳动)关系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

  未参加竞聘的在编不在岗正式职工清退办法

  对在编不在岗正式职工未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竞聘的,视为自动离职,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政策给予补偿。

  未聘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非正式职工清理清退办法

  临床医疗和护理岗位无执业资格的非正式职工一律清退。非正式职工按规定条件,可参加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共同组织的公开招聘,未聘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按聘用合同中解除或提前解除聘用的相关条款规定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偿;未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偿。

  上述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按统一政策规定接续养老保险。进入用人单位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含未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工龄(缴费年限)确认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政策参加。

  上述人员按政策接续医保关系。进入用人单位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统一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含未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者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城镇职工医保接续医保关系的,原实际缴费年限及医保制度启动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省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失业保险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按相关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逐人审核确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分流安置申请审核表。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和县编委等部门对乡镇(中心)卫生院分流安置和清退人员逐人审核确认,经本人签字认可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卫生局、县人社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编办按规定核销其编制,并将结果报县财政局和市级卫生、人社等有关部门备案。

  落实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及用人单位对确认的分流安置人员,及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

  全面实行绩效工资

  强化绩效考核。县卫生局成立绩效考核会计核算中心,以“政府统筹、一院一策、节余提奖、亏欠不发”为基本原则,,实行“双考核,双挂钩”,以岗位职责、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服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对乡镇(中心)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乡镇(中心)卫生院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对基层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乡镇(中心)卫生院相关财政补助、基层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和绩效考核补助不变的前提下,乡镇(中心)卫生院收支结余可用于提留事业发展基金、偿还历史债务。

  实施绩效分配。绩效分配主要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按照各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系数。对贡献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高、社会效益好的岗位应确定较高的岗位系数,岗位系数的档次可适当拉开差距;各岗位考核结果根据得分高低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考核系数。根据岗位系数和考核系数确定各岗位的绩效工资。月度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称(务)晋升、岗位系数调整、分配、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等的主要依据。

  完善卫生人才政策

  制定和完善乡镇(中心)卫生院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使用的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执业医师和优秀人才到乡镇(中心)卫生院工作。对引进和定向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公开招聘的执业医师和引进的其他优秀卫生人才,采取设立专项编制、设置特设岗位、代偿学费和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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