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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深入开展防控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作者:  编辑:陶湘 2011-08-31 18: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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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人员在执法部门的监督下学习法律法规.

2009年公安工商部门联合执法查获105名传销人员

被诱骗参与传销的梁某得到解救后接受县电视台采访

县人民法院审判传销犯罪嫌疑人现场

市委、市政府督查我县打击传销工作

 

  《今日宁乡》:什么是传销?

  答: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今日宁乡》:哪些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答: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今日宁乡》:如何识别网络传销?

  网络传销目前有三种形式:一是网上运作,联系通过QQ、MSN、阿里旺旺等即时通讯工具来实现与完成,发展会员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信工具来完成;二是传销产品虚拟化,通过点击广告、销售某种软件等为幌子,往往没有实物销售;三是借助当前热门的电子商务“外衣”,以便迷惑于发展对象。

  《今日宁乡》:传销有哪些危害?

  答: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2、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还出现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

  3、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加上一些黑势力犯罪团伙等参与其中,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4、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在给传销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传销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 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传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今日宁乡》:在传销中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哪些机关查处?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10条的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今日宁乡》:哪些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11条的规定,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今日宁乡》:对从事传销的人员怎么处罚?

  答:对传销当中的组织、策划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传销当中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参加传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今日宁乡》: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凡是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日宁乡》:《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罪如何定罪处罚?

  答:《刑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日宁乡》:我县近年来打击传销的基本情况怎样?

  答:2009年至2010年,传销活动曾在我县呈蔓延之势。来自贵州、云南、安徽、重庆等省市的传销人员假借“天津天狮”公司的名义开展“拉人头”式的传销。我县公安、工商等部门重拳出击,开展专项行动37次,捣毁传销窝点59个,查获并遣散传销人员563人,解救被诱骗、被胁迫参与传销的青少年12人,刑事拘留21人,有力遏制了我县传销活动的猖獗势头。今年以来,基本保持平静态势,由打击为主转为防控为主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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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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